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作者:网络资源 2009-10-29 10:13:04
记者获悉,市教委下发意见,解决部分改制学校依法转制成为民办学校(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过程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意见指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和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有偿使用闲置的公办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民办学校应当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余可聘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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